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淳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阿金与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阿金,黄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江阿金。被告:黄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阿金诉被告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2015年5月4日上午09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阿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阿金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阿金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