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卢锦军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锦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710号罪犯卢锦军,农民,原,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卢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于2010年1月29日送平南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23日获减一年三个月,减后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一万元不变。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卢锦军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锦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于2008年11月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累计奖励分107.7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锦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改造表现等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