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窦文会与韩仁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会,韩仁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120-2号原告窦文会。被告韩仁礼。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做出(2015)临民初字第1120-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韩仁礼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原告窦文会撤回对被告韩仁礼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韩仁礼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仁礼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