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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常保周与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保周,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63号原告常保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周诉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地址变更,无法送达手续为由,要求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保周撤回对被告安阳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