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祥松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刑终字第58号原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祥松,捕鱼。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007年6月、2009年5月先后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祥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舟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祥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祥松途经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大街李某家时,见该户防盗门未锁,进门松动,遂产生盗窃念头。陈祥松采用踹门的手段进入室内,撬开子女间靠西墙的柜子,从中窃得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11日,陈祥松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被民警抓获。据此,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祥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祥松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陈祥松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祥松盗窃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路面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祥松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并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祥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祥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已对陈祥松酌情从轻处罚。陈祥松上诉称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贝红雁审 判 员 徐 琼审 判 员 王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