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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康明伟、赵凡凡社会抚养费征收议案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康明伟,赵凡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辉,颍东区插花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康明伟,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凡凡,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康明伟、赵凡凡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2)第050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2)第050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2)第050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康明伟、赵凡凡缴纳社会抚养费4592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