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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华永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77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永新,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住本区。2014年7月8日因涉嫌受贿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于8月14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史爱国,系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永新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永新及其辩护人史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补充证据材料,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华永新担任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华永新担任田家庵区教育局副局长并分管基础教育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姚某、袁某等人贿赂356600元。二、贪污罪2010年3月份,被告人华永新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的便利,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吴某乙分三次从安徽大树建筑公司提取装修补贴款共计344664元及安徽大树建筑公司姚某送来装修补贴款120000元。之后华永新将231408元结给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承包人员华某,给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负责人孙某甲40000元,将剩余的193256元非法据为己有。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永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教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款共计356600元;贪污公款193256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华永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1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不知道是新华书店的钱,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有异议,辩称剩余的193256元,这笔钱给了当时卫生局的邹书记。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华永新涉嫌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缺少华永新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的主观故意的证据,邹某某有没有收到华永新交给的19万多元钱,是本案指控华永新涉嫌贪污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应当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2、缺少华永新实施贪污手段的证据,其一、起诉书没有完成华永新实施涉嫌贪污手段的举证责任,其二、田家庵区卫生服务站实际装修验收的事实,证实华永新没有实施贪污手段。二、起诉书指控部分受贿事实不清,证据矛盾。起诉书指控华永新收受新华书店送给的贿赂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华永新是证人身份接受调查,应当认定自首。综上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已全部退赃,建议法庭对华永新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1、2009年5月份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华永新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在本区安城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追加工程费用等方面,为工程承包人姚某提供方便,多次非法收受姚某的人民币110000元。2、2009年,被告人华永新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工程承包人袁某为承包本区曹庵镇卫生院的工程,到华永新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30000元,后袁某没有中标。袁某又找到华永新想让华永新帮忙找点工程,华永新便把曹庵镇八个卫生室的工程交给袁某建设。3、2009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本区三和乡卫生院院长郑某为了得到被告人华永新在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逢年过节多次送给华永新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100元和购物卡2000元。4、被告人华永新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分别于2007年至2013年春节,收受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陈某甲送给的购物卡3000元至5000元不等,合计共收受购物卡价值27000元。5、2009年,程某乙出资经营本区安成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服务站装修之前,被告人华永新打电话叫程某乙送15000元到其办公室,后程某乙将钱送到,华永新讲这15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和办证。2010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程某乙分别给华永新送去价值500元或1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合计4000元,共收受人民币、购物卡19000元。6、2009年上半年,本区洞山街道洞山小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何某,为服务站办证,分三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华永新人民币9000元。7、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甲想竞争本区安成镇王巷村卫生室负责人,送给被告人华永新人民币5000元;2009年春节到华永新办公室给华永新送了1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吴某甲到华永新的办公室送给华永新购物卡500元;2011年春节到华永新的办公室送给华永新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吴某甲自己开办“吴某甲诊所”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华永新办公室送给华永新人民币10000元;2013年春节,吴某甲到华永新办公室给其送去500元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6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8、2008年8月份的一天,孟某为筹建朝阳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站,送给被告人华永新人民币10000元;在2009年春节,孟某到华永新办公室给其送去人民币2000元;2009年春节给其送去人民币2000元;2010年春节给其送去人民币2000元;2011年中秋节、春节各送给华永新人民币2000元;2012年中秋节、春节各送给华永新人民币2000元;2013年春节给其送去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元。9、被告人华永新任本区卫生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春节前后收受淮南现代医院院长岳某送的一盒铁观音茶叶和里面放的人民币5000元、中秋节送的一盒月饼和里面放的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春节收受岳某的一盒绿茶里面放的人民币5000元、中秋节送的一盒月饼里面放的价值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收受岳某送的一盒铁观音茶叶里面放的人民币5000元;2012年春节收受岳某送的一盒铁观音茶叶里面放的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岳某送的一盒铁观音茶叶里面放的人民币5000元;合计共收受人民币25000元、购物卡2000元。10、2009年,周某想在本区公安小区开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拖了很久才办下来。2010年为了表示对被告人华永新的感谢,到华永新的办公室送给华永新两张购物卡,每张价值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1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陆某为了其在田东街道小岛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更换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被告人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2000元。12、2007年中秋节,淮南济民医院院长张某为了得到华永新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处好关系,到被告人华永新的办公室送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张某到华永新的办公室送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13、2012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淮南丽人医院总经理陈某乙为了和被告人华永新联络感情,在工作中提供便利,在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3000元和两盒茶叶;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乙到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3000元和两盒茶叶;2014年春节前陈某乙到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000元。14、2009年,聂某为了成立本区安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华永新人民币4000元,每次2000元。15、2010年春节前,本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负责人程某甲,为了表示被告人华永新对其服务站的照顾,到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16、2009年,本区钟山园小区卫生服务站的负责人丁某,为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被告人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证办下来以后,丁某为了表示感谢又给华永新送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购物卡。合计2500元。17、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春节,本区华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负责人何海虹的爱人孙某乙,为了同被告人华永新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能够得到照顾,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期间,送给被告人华永新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18、2009年春节前,本区奥林盛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负责人曹某,为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5000元;2009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曹某每年送给华永新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合计送给华永新人民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5000元。19、2009年,本区公园街道龙园社区服务站的负责人许某,为了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两次到被告人华永新的办公室给其送了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20、2008年、2009年的借用到到田家庵区卫生局工作的吴某乙,每年送给华永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合计2000元。21、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华永新担任田家庵区教育局副局长并分管基础教育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新华书店送给的贿赂款20000元。二、挪用公款事实2010年3月份,被告人华永新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的便利,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吴某乙分三次从安徽大树建筑公司提取装修补贴款共计344664元及安徽大树建筑公司姚某送来装修补贴款120000元。之后华永新将231408元结给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承包人员华某,给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负责人孙某甲40000元,将剩余的193256元占有使用。上述事实,经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华永新的供述证实其收受姚某、袁某等人贿赂356600元,并将卫生部门发放的装修补贴款193256元占有使用的事实。2、证人姚某、袁某、郑某、陈某甲、程某乙、何某、吴某甲、孟某、岳某、周某、陆某、张某、陈某乙、聂某、程某甲、丁某、孙某乙、曹某、许某、吴某乙、马某、吴某丙、华某、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华永新收受姚某、袁某等人贿赂356600元,并将卫生部门发放的装修补贴款193256元占有使用的事实。其中证人姚某的证词证实田家庵区卫生服务站的装修建设是田家庵区卫生局书记邹某某打电话讲找建筑队挂靠到大树公司干的。然后财政局将工程款转过来,大树公司再付给卫生局找的干活的;这些钱大树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后,分四次给承建方,其中卫生局的吴某乙到公司提款三次,还有一次是2012年直接送到华永新办公室的。证人吴某乙的证词证实田家庵区部分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是由邹书记安排的一家合肥公司装修施工的。他自己到大树公司提过三次装修补贴款。3、户籍证明、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工作职责;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田人常(2014)26号;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华永新的身份情况。4、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文件淮田卫(2008)16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拨付明细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分解表;社区公共卫生考核打分表;淮南市财政局、卫生局文件淮财社(2009)15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文件;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文件;田家庵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施工邀请招标招标文件;田家庵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田家庵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预算拨款凭证、发票、领款单;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审计决定田审基决(2009)3号;安成镇卫生院综合办公楼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安成镇卫生院综合办公楼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淮南丽人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书证证实田家庵区卫生局系统内卫生院等工程建设情况及卫生部门发放装修补贴款的情况。5、归案说明证实华永新涉嫌受贿一案线索系中共淮南市田家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将其从田家庵区纪委带至该院对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永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局长、教育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款共计3566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93256元归个人占有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永新构成贪污罪的一节,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华永新涉嫌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综合分析评判如下:首先被告人华永新归案后承认大树公司把193256元交给了自己,但始终供述他已将该款交给了时任田家庵区卫生局书记的邹某某,其口供内容稳定,无反复;其次,证人姚某、吴某乙的证词证实田家庵区部分卫生服务站的装修工程确实由邹某某安排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另外姚某的证词又证实田家庵区卫生服务站的装修补贴款,分三次给了卫生局的吴某乙,最后一次是直接送到华永新办公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永新构成贪污罪一节,尚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的证明要求,但该193256元在被告人华永新处占有使用是客观事实,被告人这一行为更加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更为妥当。对被告人华永新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1起犯罪事实辩称不知道是新华书店的钱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华永新收受新华书店送给的贿赂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马某、吴某丙的证言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并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办案机关掌握了被告人华永新相关受贿犯罪线索后,对其进行调查谈话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不构成自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华永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永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二、对被告人华永新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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