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扶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扶某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扶某甲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扶某甲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