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祥诉王兴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王兴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李祥,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王兴英,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诉被告王兴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家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