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丁保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丁保礼,王德珍,丁其光,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8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负责人郭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保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保礼,居民。被执行人王德珍,居民。被执行人丁其光,居民。被执行人王艳荣,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丁保礼、王德珍、丁其光、王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邳商初字第0671号民事调解书: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贷款本金360万元级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的利息为76054.98元,自2015年1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于2015年2月1日前付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对该笔贷款所设定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范围:房产证号:邳房权证邳城字第邳公房××、房屋他项权证号:邳房他证2014字第××号、土地证号:邳国用(2009)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邳他项(2014)第××号);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垫付利息17000元;丁保礼、王德珍、丁其光、王艳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元,由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丁保礼、王德珍、丁其光、王艳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州福山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邳城镇河口村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邳房权证邳城字第邳公房090047、房屋他项权证号:邳房他证2014字第05**号、土地证号:邳国用(2009)第1**号、土地他项权证号:邳他项(2014)第××号);查封被执行人丁保礼所有的苏C×××××低速普通货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丁其光所有的苏C×××××号宝莱轿车一辆;该案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协商,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8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