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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霍洪敏、梁静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408号申请执行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28层。法定代表人董鑫,董事长。被执行人霍洪敏。被执行人梁静。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霍洪敏、梁静增资扩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申字第2057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0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尚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