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思民与赵沐晨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民,赵沐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初字第00091号申请人:张思民,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赵沐晨,女,201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赵存峰,农民。系赵沐晨之父。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思民,赵沐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思民,赵沐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思民自愿赔偿赵沐晨医药费,营养费等所有经济损失1350元(已履行完毕)。二、张思民,赵沐晨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