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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曹献立、刘文杰、毛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金字第17号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法定代表人张金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兆峰,该社不良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曹献立,现住原阳县。被告刘文杰,现住原阳县。被告毛绍文,现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曹献立、刘文杰、毛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时日交纳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逊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刘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