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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霍德兴、赵宝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兆良。委托代理人郎玺光,男,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德兴,男。委托代理人胡耀民,系盖州市耀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弟,男。上诉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霍德兴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宝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为本案涉案的建设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本案亦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应追加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