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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翟惠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惠兴,吴玲,赖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翟惠兴,女,汉族。被执行人:吴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赖幸林,男,汉族。关于翟惠兴与吴玲、赖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第一被告吴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惠兴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告吴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惠兴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如第一被告吴玲不能履行本判决以上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翟惠兴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被告赖幸林对第一被告吴玲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玲、赖幸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惠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吴玲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玲、赖幸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玲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财产权。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贵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