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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熊安然、孙群芳、熊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熊安然,孙群芳,熊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19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孙群芳,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安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熊安然、孙群芳、熊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安良在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校应领取的除每月基本生活费800.00元外的全部工资及福利(含绩效、补贴等),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