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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叶德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叶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石埕巷(华晖花园)第5幢1层6、7号店面。负责人赖晓虹,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瑞琼,系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叶德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告叶德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欲与被告叶德生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