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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安与邓守刚、焦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孙安,男,1974年1月2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邓守刚,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力,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福琴,女,1957年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诉被告邓守刚、焦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孙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