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焦东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