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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行审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孝球、庄素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雷孝球,庄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平行审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委托代理人叶旭。被执行人雷孝球。被执行人庄素青。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10025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雷孝球、庄素青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10025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雷孝球、庄素青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94616元。2015年2月16日,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雷孝球、庄素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3月8日,原平阳县卫生局与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合并为平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10025号征收决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夏芬审 判 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