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发殿与郭肇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殿,郭肇斌,郭翠,刘凯,林军华,孙国平,尉爱玲,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发殿,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郭肇斌,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被告郭翠(系被告郭肇斌之妻),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被告刘凯,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被告林军华,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烟台市。被告孙国平,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被告尉爱玲(系被告孙国平之妻),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被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郭肇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殿与被告郭肇斌、郭翠、刘凯、林军华、孙国平、尉爱玲、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0元,由原告张发殿负担。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