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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胜勇与赵巍巍、赵亚威、李素华、赵占永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赵胜勇,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赵巍巍,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赵亚威,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李素华,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赵巍巍、赵亚威之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赵占永,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赵亚威之父。申请人赵胜勇与被申请人赵巍巍、赵亚威、李素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赵占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周民再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胜勇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1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