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仓林与周军洋、周存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仓林,周军洋,周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谢仓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军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存贵,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谢仓林诉周军洋、周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被执行人周军洋、周存贵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存贵之妻周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周存贵之妻周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