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资阳广播电视报社与廖元波、张巧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广播电视报社,廖元波,张巧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110-1号原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广电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唐晓,社长。委托代理人罗礼均,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元波。被告张巧.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与被告廖元波、张巧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元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撤回对被告廖元波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才华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