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秀强因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秀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兴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万忠,男,该信用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杨秀强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秀强申请再审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并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秀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杨秀强在债务人的抵押物作价清偿不足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杨秀强的合法权益,杨秀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秀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