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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长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长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680号罪犯杨长中,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住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老墙根**号院*号楼,大学文化。现在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长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被告人杨长中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3日,该犯被交付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4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贾邦柱,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宋俊杰、薛世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杨长中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劳动中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间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长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执行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