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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关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5年1月30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关XX驾驶京G795**号小型轿车沿三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堂村路口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赵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关XX及时拨打“120”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事故经过。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车车辆损坏、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拨打“120”,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关XX驾驶京G795**号小型轿车沿三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堂村路口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赵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XX及时拨打“120”,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事故经过。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关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关XX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6日17时16分,赵XX用15535968419号手机报警。2、到案经过,证实:临猗县交警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将关XX传唤至交警队讯问。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赵XX于2015年1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4、赵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赵XX,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640814311X。5、关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关XX,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103250812。6、关XX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京G795**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张纪苫,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至2014年1月11日。8、收条一张,证实:赵X(死者赵XX的儿子)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关XX给付的丧葬费30000元。9、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表证实:关XX收押前无明显外伤。10、临猗县交警队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XX交通肇事一案经交警队多次调解未果,关XX交纳的165000元赔偿款现暂存于交警队事故处理保证金专用账户。11、证人赵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被害人赵XX是我父亲,我父亲当时驾驶三轮电动车从婆儿村回义堂村,由西向东行驶到义堂路口西200米处时,就发生了事故。我父亲当时是去婆儿村卖柴,卖完柴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事故。12、证人赵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后关XX打120报的警,并未离开现场并且积极施救,当时在医院抢救的医疗费也是关XX垫付的。13、被告人关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16日16时30分,我驾驶京G795**号轿车沿三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堂村路口西200M处时,道路南侧一半的路面都堆放着柴枝,我前方同方向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它为了避柴枝向道路北侧转弯,我看到后赶紧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结果还是撞了。我当时车速60km/h。撞后我就下车,看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伤的很重,叫不叫没反应,我就赶紧拨打“120”救人,后来“120”来了,我就跟他们去医院了。我的机动车驾驶证是C1照,我车的保险已经到期了。14、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赵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关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XX无责任。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18张,证实: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17、车物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痕迹细目照片8张,证实:京G795**车头部右侧撞击严重变形,右侧前保险杠破损脱落,前右侧大灯脱落,并有红色漆皮附着;飞鸽牌电动三轮车有明显V型撞痕,上有红色漆皮脱落。1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关XX讯问时实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XX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XX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国华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秦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