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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某英与黄某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英,黄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曾某英,女,住四会市。被告黄某生,男,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英与被告黄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可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