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某英与黄某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英,黄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曾某英,女,住四会市。被告黄某生,男,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英与被告黄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可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