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与天津市宇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宇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靖江路快速路晨光5号楼旁向阳楼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宇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楚雄道93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禹,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天津市宇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谷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