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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夏雪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夏雪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童晨波。被告:夏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夏雪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