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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胡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被告张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