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胡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被告张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