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游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8号原告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