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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二军、陈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军,陈莉,陈玉东,吴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223-4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军,男,汉族,1994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92年5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玉东,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吴素英,女,汉族,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素英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