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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贾林与陈锦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周贾林。法定代理人沈娟。被执行人陈锦冲。申请执行人周贾林与被执行人陈锦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锦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21434.16元及受理费184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理赔款21363.12元。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01914.0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