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正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平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平,男,汉族,原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韶关市浈江区。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潜逃。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平及其辩护人李柏智、陈小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5年10月,被告人李正平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韶关市潮荣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武通过李正平和村委主任李某(已判刑)的帮助,在新村买了2000平方米边角地与刘某武的物流公司占地连在一起使用,事成后,刘某武送给李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李某收到钱后,分给李正平1万元,李某自得1万元。(二)2006年,被告人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的南范岭土地(南郊八公里处)要开发,个体老板李镇炬通过李正平、村委主任李某、书记何某荣(在逃)的关照,李镇炬顺利承包该项挖南范岭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新村村委有约228.4万元工程款未付清给李镇炬,双方签定了协议,村委出让了面积12000平方米土地给李镇炬,抵扣欠李镇炬的228.4万元工程款。事后,李正平以协调村民关系的名义向李镇炬要了50万元人民币,分给李某20万元、何某荣10万元,李正平自得20万元。(三)2006年10月,被告人李正平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将新村村委南范岭土地(南郊七公里处)开发工程承包给韶关市潮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刘某武,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工程完工后,新村村委有约240万元工程款未付清给刘某武,双方签定了协议,村委以200元一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出让了面积11980平方米土地给刘某武,抵扣欠刘某武240万元工程款。刘某武为了在村委拿一块好地给他,拿出30万元人民币给李正平,由李正平分别给了村委主任李某10万元、书记何某荣10万元,李正平自得10万元。(四)在2006年5月间,被告人李正平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林家坝村民林某盛通过村委主任李某帮助,顺利签订了承包村委的村庄道路硬化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林某盛为了感谢李某,送给李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另外将1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李某指定的汽车专卖店账号用于其购买汽车,李某将收到的10万元现金给了李正平,李某自得10万元用于购车。(五)2008年,被告人李正平任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正平介绍张波把在新村村委购得4000平方米土地转卖给韶关市顺风通运输有限公司合伙人包碧洪,因土地买卖、转让需村委同意盖章才能办手续过户,李正平通过村委主任李某的帮助将新村村委卖给张波的4000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包碧洪名下,包碧洪付给张波土地转让费140万元,送给李正平现金10万元好处费,李正平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了李某,李正平自得9万元。归案后,李正平已将上述所收受贿赂款共计50万元人民币全部退清。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正平利用担任村委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李正平在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正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柏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李正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及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起诉书未认定李正平具有自首情节是欠缺及不当的,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并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李正平具有自动投案的法定要件。李正平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对于上述事实,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已予以认定。二、起诉书认定李正平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潜逃证据不足。1、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有认定李正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采取羁押措施的事实。2、取保候审期满,李正平未及时归案,不应认定其逃跑。李正平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并未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李正平应视为恢复人身自由,其在外居住及工作是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及同意,因此,侦查机关未能联系到李正平,李正平未能归案,不能据此认定李正平是畏罪逃跑。三、李正平具有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法定要件。自动投案后,李正平如实供述自已全部犯罪事实,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期间,李正平的供述都是稳定的、没有反复。对此项认定,公诉机关也是认可的,在此不再重复论述。四、除了退清全部赃款及如实供述自已罪刑两项酌定、法定从轻情节外,李正平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李正平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2、李正平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3、李正平一贯表现良好,工作尽心尽力。辩护人陈小雄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正平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是成立的。其在取保候审后是否有潜逃、逃避审判的行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不是检察院而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并未将取保候审决定交当地公安机关,致使被告人失去监管,其责任不在被告人,是执行过程中的失控。检察院反贪局未传唤过被告人,有一份传唤证是被告人亲属签的,不能视为被告人传唤不到案。而且被告人也一直生活在韶关区域,他在大塘镇工作也是生活所迫,其并未隐姓埋名,也没有伪装自己,而是确实不知道检察院找他,也不知道被网上追逃,其未按时到案不能归责于被告人,从而否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李正平在任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具体如下:(一)2005年10月,韶关市潮荣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武通过被告人李正平和村委主任李某(已判刑)的帮助,在新村买了2000平方米边角地与刘某武的物流公司占地连在一起使用,事成后,刘某武送给李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李某收到钱后,分给李正平1万元,李某自得1万元。(二)2006年,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的范岭土地(南郊八公里处)要开发,个体老板李镇炬通过李正平、村委主任李某、书记何某荣(在逃)的关照,顺利承包该项挖南范岭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新村村委有约228.4万元工程款未付清给李镇炬,双方签定了协议,村委出让了面积12000平方米土地给李镇炬,抵扣欠李镇炬的228.4万元工程款。事后,李正平以协调村民关系的名义向李镇炬要了50万元人民币,分给李某20万元、何某荣10万元,李正平自得20万元。(三)2006年10月,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将新村村委南范岭土地(南郊七公里处)开发工程承包给韶关市潮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刘某武,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工程完工后,新村村委有约240万元工程款未付清给刘某武,双方签订了协议,村委以200元一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出让了面积11980平方米土地给刘某武,抵扣欠刘某武240万元工程款,刘某武当场承诺事后给予30万元好处费。后刘某武将30万元给李正平,由李正平分别给了村委主任李某10万元、书记何某荣10万元,李正平自得10万元。(四)在2006年5月间,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林家坝村民林某盛通过村委主任李某帮助,顺利签订了承包村委的村庄道路硬化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林某盛为了感谢李某,送给李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另外将1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李某指定的汽车专卖店账号用于其购买汽车,李某将收到的10万元现金给了李正平,李某自得10万元用于购车。(五)2008年,被告人李正平介绍张波把在新村村委购得4000平方米土地转卖给韶关市顺风通运输有限公司合伙人包碧洪,因土地买卖、转让需村委同意盖章才能办手续过户,李正平通过村委主任李某的帮助将新村村委卖给张波的4000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包碧洪名下,包碧洪付给张波土地转让费140万元,送给李正平现金10万元好处费,李正平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了李某,李正平自得9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正平个人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0万元,其自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归案后,李正平已将上述所得的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退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交办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4日将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支部委员李正平、原村委会主任李某、原村委会书记何某荣涉嫌受贿的线索交由浈江检察院办理,浈江检察院于同日受理案件。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正平的基本情况。3.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出具的李正平任职情况证明,证实2005年5月至2011年3月,李正平任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副主任,2008年1月任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新村党支部委员。4.情况汇报,证实浈江检察院于2012年1月4日对李正平、何某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2年1月5日,对李正平、何某荣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对李正平、何某荣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5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补充侦查完毕又移交审查起诉,经多次传唤李正平、何某荣不到案,其二人有可能逃跑或者实施有碍本案审查的行为,2012年7月17日下午办案人员到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办理了逮捕证后,经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李正平、何某荣,2012年7月18日经检察长批准依法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李正平、何某荣进行上网追逃。5.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员临时布控申请表,证实李正平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浈江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布控。6.抓获经过,证实经浈江检察院反贪局缜密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发现李正平出现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西牛窝山广川建材厂内,办案人员及法警随即赶到现场对李正平进行了围追并成功将其抓获。7.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李正平已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8.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开发合同、土地出让协议及收款收据等,证实王创泉、林某盛、张文卿、包某红、刘某武等人与新村村委会签订的有关协议及付款凭证。9.投标文件、投标函、报价书等,证实刘某武承包新村文化综合大楼工程的情况。10.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1)2006年,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出让面积12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地位于南郊八公里南凤岭)给李镇炬,抵扣欠李镇炬的228.4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书及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与李镇炬签订的承包南凤岭工程的合同,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2)2006年,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出让面积11980平方米的土地(该地位于南郊八公里南凤岭)给刘荣斌,抵扣欠刘荣斌的240万元工程款,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与个体老板刘荣斌签订的协议书,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2005年10月,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转让面积2000平方米边角土地(该土地与刘荣斌的物流公司占地连在一起)给刘荣斌的协议书,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另外刘荣斌承建浈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所签订的合同,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3)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与个体老板林某盛签订的承包村庄道路硬化工程的合同,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4)2008年间,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转让面积4000平方米土地(该地位于南凤岭)给包某红,其中间人张波与顺风通运输有限公司包某红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找不到,张波本人经多处寻找都没有找到。(5)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原书记何某荣的供述,2006年,李镇炬将新村南凤岭土石方工程以150万元转包给李正平、何某荣,二人又将工程以130万元转包给广州工程队,事成后,李正平给其的10万元是做土石方工程挣来的。其供述不属实,①这工程本身是新村村委的工程叫李正平去管理;②工程全部是李正平在做,何某荣没有参与;③李正平给其的10万元是李正平以协调村民关系的名义从李镇炬手里索取到的50万元的其中一部分,分给何某荣10万元。11.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乐园镇新村村委转让(出租)土地性质的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因所提供的资料没有涉及土地登记的相关信息和红线范围,该局无法对提供资料涉及的土地性质进行核定。12.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有关乐园镇新村村委转让土地的性质说明,证实本案涉案土地性质是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二)证人证言1.刘某武证言:2006年初,我承包了乐园镇新村村委南郊七公里靠山那一边近200亩土地的平整工程,当时新村村委会没有钱支付工程款,于是双方协议由我代他们支付工程款约240万元,土地平整出来后按每平方米200元土地出让金抵扣我代付的工程款出让土地给我,后来我们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相当于我向他们购买了这块地,我就是这样取得新村村委会119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2007年土地平整出来后,我找到村委副主任李正平,跟他说我想要一块比较好的土地,李正平就带我去找到当时的村委主任李某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何某荣,告诉他们我的意图后,李某就告诉我说那种比较偏僻的土地是每平方米180元,位置比较好的是每平方米200元。我想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并提出愿意给李某、何某荣、李正平三人各10万元的感谢费。到现场后,我选定了一块位置比较好的土地,他们也同意把这块土地出让给我。在与新村村委会签订以出让土地抵扣工程款合同之后,我分三次将30万元给了李正平,每次10万元。每次准备好钱后,我都是打电话叫李正平到南郊七公里拿,李正平每次都是开自己的车过来,然后我在他的车上把现金拿给他,并告诉他这是给他和李某、何某荣的好处费。我给他们好处费是因为我怕他们给我的土地太靠山里边,为了能够选到一个好位置,同时方便以后办手续。开始我是通过李正平找到李某和何某荣的,我当着他们三个人说会给他们各10万元感谢费,给钱时我也告诉李正平这是给他们三个人的。2.李某钜证言:我有一块韶南大道八公里东侧14000多平方米的土地,是从浈江区乐园镇新村村委会购买的农村集体用地。大概是2005年,新村村委刚换届不久的时候,我觉得自己的货仓不够大,想买一块大一点的地,就找到当时的村委副主任李正平,跟他说我听说新村村委的高头村南凤岭正在准备开发,要填土,我想把我之前买的那2000平米的土地前面靠近南郊路面的这一块地也买下来。李正平说要找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何某荣问问,我找到何某荣谈这件事,何某荣说这个事情要村委会讨论。之后我经过和新村村委会李某、何某荣、李正平等人的协商,口头协议由我出资将这块山地开发推平,开发出来的土地我与新村村委按照5.5比4.5的比例分,我占55%。达成协议后,我就找李正平让他帮我找一家最便宜的土方工程队,最后由一家广州的土方工程队接下了这项工程。李正平跟我说这块地我只需给他150万元的土方工程款就行了,我同意了该报价。在挖土方的过程中,李正平提出由于石方比较多,需要追加10万元的土方工程款,我也同意了。全部工程完工后,李正平又向我提出需要支付50万元给村委,我也答应了。刚开始的口头协议是按照5.5比4.5分地的,但后来由于要交一些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等费用共10多万元,算进工程款里用作抵扣我的购地款,所以分地的时候新村村委就让出一点比例,按照6:4的比例与我进行分地,我大概分到了12000多平方米,村委分到7000多平方米。这块地是新村村委会为支付我的工程款而出让给我的,新村村委会总共应支付我228.4万元工程款。抵扣工程款后,新村村委会以我交纳228.4万元土地款为内容开了两张收据给我。虽然新村村委给我开具了收到我交纳的228.4万元购买土地款的收据,但实际上村委会并没有收到这笔钱,他们把应支付我的这些工程款抵扣了我应分得土地的土地款。我拿给李正平的50万元,是分多次转账给他的,具体每次多少钱我已经记不清了。李正平说这50万元是给村委干部的,具体给谁我不清楚。李正平告诉过我说广州土方工程队拿了16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被他们村委会干部分了。分地的时候新村村委也是按照这个金额确定分地比例来给我划分分地面积的,我个人没有损失,但如果李正平他们确实把我给的50万元分了,则相当新村村委会损失50万元。当时我只想到我给李正平的钱最后都是由新村村委来出的,我想以后土地开发的事还得求他们,不想得罪他们,就按他们的要求来做。3.林某盛证言:2006年5月份左右,我找到当时担任新村村委主任的李某,问李某能不能把新村村庄道路硬底化的工程给我做,并且承诺把我在该工程赚到的利润送一半给他,当时李某也同意了。过了几天,李某召开村两委会,同意把该工程承包给我做,总的工程量大约130万元。村委同意了以后,我就和李某签订承包合同。2006年7月份我们开始施工,当时李某要我先垫资,我只好自己先出钱垫资施工,到2006年年底该项道路硬底化、排污工程全部完工,2006年底全部完工。我算了一下,大约赚了40万元。2007年上半年,我给了李10万元现金,2007年7月左右,李说想买台小汽车,但钱不够,我就和李一起去专卖店,直接将10万元转帐给车行。李某有无从20万元中分一部分给李正平我就不知道了。4.包某红证言:2007年底,我找到李正平,问他村委会有没有路边的地要卖,我想买一块,这样方便停车,当时李正平说他会帮忙看看。没过多久,他就帮我联系到一个姓张的老板,张老板有一块向新村村委会购买的靠近路边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准备转让出卖,问我要不要,我说价钱合适的话就要。之后,李正平帮我就联系好张老板,大家一起到了那块地那里看了现场,大家商定转让土地款(含已经投资打地基、挡土墙费用)约150万元左右的价钱后,我就把钱给齐了张老板,李正平和张老板就带着我去到新村村委,找到村委会主任李某,把我购买张老板4000平方米土地的事告诉了他,并说现在要过来办理转让手续,在李正平、李某的协助下,把新村村委会卖给张老板的土地过户到我的名下(实际上就是新村村委会开出一张以我名义交土地款的收据给我,并给了我一张这块地的图纸),这样我就把张老板向新村村委会购买的这块4000平方米的土地买了下来。在我和张老板商谈的时候,张老板说李正平跟他要10万元的介绍费,我就跟张老板说,我只给150万元,李正平要的10万元我不管。2007年底或者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南郊二公里的农业银行将钱取出后,将应支付给张老板转让土地的钱给齐张老板后,张老板当着我的面从中拿出10万元的现金给李正平。李正平拿了这10万元后,我就和张老板、李正平一起到新村村委会去找村委主任李某那里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5.李某证言:在2006年5月份左右,林某盛承包了村委的村庄道路硬化工程,该工程总造价约130万元。在签合同前,林某盛跟我说,他在白土有一个沙场,有大把材料、人工和机械,这个工程和我一起做,不用我出本钱,利润五五分,我答应了。签完合同后,我派了村委副主任李正平去具体负责这个工程,我跟李正平说,林某盛跟我说这个工程不用我出钱,他自己一个人做完,利润跟我对半开。我要李正平尽力去协调好村民的关系,因为修路要拉电、浇水、保养等,需要跟周边村民做好工作,到时我分到的利润再分一半给他。该工程于2006年底完工,工程结算后,林某盛跟我讲,这个工程大概有30%的利润,约40万元,到时会给我20万元。在2007年春节前新村村委会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在2007年5月份左右,林某盛给了我10万元现金,具体在哪里给的我记不清了。我收到这10万元后,在村委附近把这10万元给了李正平,并跟他说了这是铺设村庄公路赚到的。在2007年7月份左右,我跟林某盛说我想买台小汽车,但钱不够,林某盛就说剩下那10万元他就帮我转给车行。后来我和林某盛一起去到南郊七公里福特车专卖店买了一台福特福克斯牌小汽车,总共是16万多。我付了6万多元现金,剩下10万元是林某盛转账支付的。2006年中旬,我们村委打算把南范岭山按照标高挖平、填平。但是村委会没有钱,需要老板带资来挖。村委会一开始是打算等地挖平后,把地卖掉得到的钱用来支付挖土石方的工程款,要是挖土石方的老板想要买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李镇炬知道这个消息后,和李正平过来找到我,说他可以带资来挖这块地的土石方,但他想要这块地,到时用地来抵他的工程款。我说可以,但不管怎么样,地挖平之后,单价不能低于200元每平方米,最后村委用地抵李镇炬的工程款,最好五五开,不管这块地上的土石方怎么算,最后村委剩下的地跟抵给李镇炬的地不能低于4.5比5.5。李镇炬同意按这个方案做。后来村委请测绘院的人来测算了这块地的土石方,大概是20万立方米,村委跟李镇炬协商,总工程量大概是200多万元。村委跟李镇炬签订了合同,总工程量按照实际情况再作调整,要是石方多了的话,工程款就作相应增加。签订合同后,李镇炬自己没有挖土石方,而是按合同价格把该工程发包给了李正平做,李镇炬就是出资,想要这块地。李正平承包到这个工程后,又分包给了“广州佬”,分包的具体价格160万元左右。后来李正平跟我说该工程分包给“广州佬”做,到时会分给我利润。最后结算总工程款有二百二、三十万元。村委用4000多平米的山边角地和7000多平方米好地给李镇炬。两块地加起来约12000平方米,刚好可以抵掉李镇炬的工程款。李正平转包这个工程从中赚了大概有50多万元左右。在2008年10月底我因过失致人死亡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我出来之后,李正平跟我结算时说,他帮我支付了52万元赔偿款给死者的儿子,其中有20万元是李镇炬挖土石方这个工程赚的利润中应该分给我的,这20万元就不用还。2006年初,我们村委将南郊七公里靠山那一边近200亩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了个体老板刘某武做,该工程总工程款是240万元左右,双方签定了协议,规定我们村委有钱就用钱来支付工程款,没钱就在2008年之前用地来抵工程款,土地单价不能低于180元每平方米。土地平整完了之后,我记得村委是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来还欠刘某武24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没有钱支付。刘某武就想我们村委用地来抵欠他的工程款,刘某武通过李正平找到我和当时的书记何某荣,说他想买一块位置好一点的地。我就说差一点的地(比较偏远的)卖180元每平方米,位置比较好卖200元每平方米。刘某武就跟我们三人说,他想选一块位置比较好的地,如果村委同意出让好的地块给他,到时愿意给我们30万元的感谢费。后来我和何某荣、李正平一起陪刘某武到了现场,我们同意了刘某武选定的那一块土地出让给他,用来抵扣欠他的工程款。我们村委欠刘某武约240万元工程款,按200元每平方米计算,村委需要用约12000平方米土地来抵债。最后村委出让了一块面积近12000平方米的土地给刘某武,抵消了欠他的工程款,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过了很久,大概在2007年6月份,李正平在南郊七公里给了我10万元现金,说这是刘某武买地给的感谢费。刘某武曾当着我和何某荣、李正平面说过给我们30万元感谢费,刘某武通过李正平给了我10万元,我想李正平、何某荣也应该各得了10万元。刘某武在2003年或2004年买了我们村委高头村一块地,建了一个物流公司,这块地后面形状不规则,而且又有一条路,对他的物流公司规划不好。在2005年10月份左右,刘某武到我家给了我2万元现金,其中1万叫我转交给李正平。刘某武希望我们村委能把他物流公司后面的约2000平方米边角地卖给他,这样他的物流公司占地就成了长方形,另外需要我们村委帮忙协调好物流公司后面的道路问题。刘某武希望在他买下物流公司后面的边角地后,把路修到最后面去,成一个直角,就不用从他的地块中间穿过。我答应了,收下了刘某武给的2万元,并按照刘某武的要求,分了1万元给李正平。后来通过我的协调,村委把这块约2000平方米的边角地卖给刘某武了,单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修路的问题我也帮他协调好了。一个姓张的老板通过何某荣在我们村委买了一块地,后来张老板把这块地卖给了顺风物流公司老板包某红。在2008年春节前,在村委办公室门口,李正平拿了1万元给我,说这个钱是张老板卖地给包碧洪给我的感谢费。我不知道这1万元是张老板给我的还是包碧洪给我的。6.何某荣证言:在2006年的时候,我们村委打算把在公路边的南范岭山,按照标高挖平、填平,但是村委会没有钱,需要老板带资来挖。村委会打算等地挖平后,把地卖掉得到的钱用来支付挖土石方的工程款,要是挖土石方的老板想要买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当时李镇炬找到我们村委会想在韶南大道旁边的买一块地,但当时公路边的土地我们是不卖的,李镇炬就跟我们说,在公路边有一块地上面有一个山头,他愿意出钱把山头推开,然后将他出的钱抵卖地款,换取这块地的55%转让给他。我们村委就同意了。当时李镇炬本人不会做土方工程,李镇炬开价150万让我们承包了这个工程。我跟李正平商量,万一山头下面是石头,这个价钱可能要亏本。最后,我和李正平决定找一家其他的公司将工程转包出去。后来我和李正平找到了一家广州的公司,将整个工程以130万转包出去。工程完工后,李正平一次性给了我10万元现金,并且跟我说这是做土方工程挣的。新村村委会与李镇炬结算工程款,是以购地款抵扣工程款的,最后村委会一共转让了12000方土地给李镇炬。2006年初,我们村委将南郊七公里靠山那一边近200亩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了个体老板刘某武做,该工程总工程款是240万元左右,双方签定了协议,规定我们村委有钱就用钱来支付工程款,没钱就在2008年之前用地来抵工程款,土地单价不能低于180元每平方米。土地平整完了之后,我记得村委是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来还欠刘某武24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没有钱支付。刘某武就想我们村委用地来抵欠他的工程款,刘某武通过李正平找到李某和我,说他想买一块位置好一点的地。李某就说差一点的地卖180元每平方米,位置比较好卖200元每平方米。刘某武就跟我们三人说,他想选一块位置比较好的地,如果村委同意,愿意给我们30万元的感谢费。后来李某、李正平和我一起陪刘某武到了现场,我们同意了刘某武选定的那一块土地出让给他,用来抵扣欠他的工程款。最后村委出让了一块面积近12000平方米的土地给刘某武,抵消了欠他的工程款,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在2007年底的一天,李正平将10万元现金交给我,并对我说这是刘某武送给我们的感谢费。我就收下了。(三)被告人李正平的供述:2005年,新村村委会代表开会通过三年规划,将村庄道路硬化。2006年村委代表开会决定当年施工。2006年5月份左右,李某对我说,这个工程林某盛说跟他一起做,成本全部由林某盛负责,利润跟李某对半开。李某让我尽力去协调好村民的关系,因为修路要拉电、浇水、保养等,需要跟周边村民做好工作,到时他挣到的利润再分一半给我。该工程于2006年底完工,工程结算后,李某就跟我说这个工程林某盛总共挣了40万元,分给了他20万元。在2007年5月份左右,在村委附近,李某给了我10万元现金,并跟我说了这是铺设村庄公路赚到的。在2006年中旬,我们村委打算把南范岭山按照标高挖平、填平。但是村委会没有钱,需要老板带资来挖。村委会一开始是打算等地挖平后,把地卖掉得到的钱用来支付挖土石方的工程款,要是挖土石方的老板想要买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我们村村民李镇炬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到我,说他想把这块地买下来。但是他不做土方工程,而是将这块地的土方工程包给我来做。我就带着李镇炬去找到李某,李某说可以,但不管怎么样,地挖平之后,单价不能低于200元每平方米,最后村委用地抵李镇炬的工程款,最好五五开,不管这块地上的土石方怎么算,最后村委剩下的地跟抵给李镇炬的地不能低于4.5比5.5。李镇炬同意按这个方案做。村委请测绘院的人来测算了这块地的土石方,这块地的总体积大概是20万立方米,但是其中土方占多少,石方占多少,谁都不知道。后来村委跟李镇炬协商,先按土方占14万立方米,石方占6万元立方米来计算工程量,当时市场价每立方米土方单价是5.5元,每立方米石方单价是18元,这样一算总工程量大概是200多万元。村委跟李镇炬签订了合同,总工程量按照实际情况再作调整,要是石方多了的话,工程款就作相应增加。并规定村委在2008年3月份前没有支付工程款,就用土地来抵工程款。签订合同后,李镇炬开价150万让我与何某荣承包了这个工程。我跟何某荣商量后,觉得万一山头下面是石头,这个价钱可能会亏本。最后,我又找了广州的一个工程队的老板一起来做的,后来因为确实石方比较多,我追加了10多万元的工程款。除此之外,我又找李镇炬要了50万元,说是来协调村民关系用的。这次李镇炬主要是挖南范岭这块地,旁边还有一块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也一起挖平了(工程量很小),这块约4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在李镇炬原来一块2000平方米的周边成7字形,不好单独使用。村委就决定把这块约4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也抵给李镇炬,单价按李镇炬2003年购买地的单价一样计算,65元每平方米。公路边即南范岭挖平的土地按280元每平方米计算,抵约7000多平方米给李镇炬。两块地加起来约12000平方米,刚好抵掉李镇炬的工程款。最后村委得到剩余土地约7000平方米。我找李镇炬要的50万元,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了李某,将其中10万元分别给何某荣,自己拿了20万元。在2008年10月底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当时死者的儿子就找他们家赔钱,我就替李某支付了52万元赔偿款给死者的儿子,其中有20万元我就跟李某说是我从李镇炬挖土石方这个工程赚的利润中应该分给他的,这20万元就不用他还了。2006年初,我们村委将南郊七公里公里靠山那一边近200亩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了个体老板刘某武做,该工程总工程款是240万元左右,双方签定了协议,规定我们村委有钱就用钱来支付工程款,没钱就在2008年之前用地来抵工程款,土地单价不能低于180元每平方米。土地平整完了之后,我记得村委是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来还欠刘某武24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没有钱支付。刘某武就想我们村委用地来抵欠他的工程款,刘某武通过我找到李某和何某荣,说他想买一块位置好一点的地。李某就说差一点的地(比较偏远的)卖180元每平方米,位置比较好卖200元每平方米。刘某武就跟我们三人说,他想选一块位置比较好的地,如果村委同意出让好的地块给他,到时愿意给我们30万元的感谢费。后来何某荣、李某和我一起陪刘某武到了现场,我们同意了刘某武选定的那一块土地出让给他,用来抵扣欠他的工程款。村委欠刘某武约240万元工程款,按200元每平方米计算,村委需要用约12000平方米土地来抵债。最后村委出让了一块面积近12000平方米的土地给刘某武,抵消了欠他的工程款,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刘某武就分三次将30万元交给了我。刘某武交给我30万元大概是在2007年,刘某武在与新村村委会签定以出让土地抵扣工程款合同之后,就分三次将这30万元给了我,每次都是10万元,都是刘某武主动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南郊七公里附近拿,我一般都是开着我的的士头过来后,他就直接上我的车,将钱交给他我,并跟我说这是给李某、何某荣和我的好处费。我在收到刘某武的钱后,我马上就打电话给李某,就在南郊七公里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并告诉他说这是刘某武买地给的感谢费。何某荣也是这样,并说这是刘某武送给我们的感谢费。刘某武在2003年或2004年买了我们村委高头村一块地,这块地之前是鱼塘、菜地。刘某武平整好这块地后,李某就找到我,说刘某武的物流公司(一开始叫乳峰物流,后来改叫韶峰物流),这块地后面形状不规则,而且又有一条路,对他的物流公司规划不好。刘某武希望我们村委能把他物流公司后面的约2000平方米边角地卖给他,这样他的物流公司占地就成了长方形,比较好规划,另外需要我们村委帮忙协调好物流公司后面的道路问题。并且刘某武答应给我们2万元,希望在村委上我能支持他。通过李某和我的协调,最终村委把这块约2000平方米的边角地卖给刘某武了,李某分了1万元给我。一个姓张的老板通过何某荣在我们村委买了一块地,后来张老板想把这块地卖掉,于是我就介绍给了顺风物流公司老板包碧洪认识。最后他们谈成后,包碧洪这块地买了下来。大概在2007年底或者2008年春节前,我在包碧洪的档口的时候,包碧洪就拿了10万元的现金给我,感谢我介绍让他将这块地买下。我将其中1万元给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我不按规定到案,没有向检察机关报告,没有按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是因为我怕进去坐牢受不了苦,所以就离开家里跑到其他地方躲起来。当时我离开家里后,就跑到广州、佛山、阳山,这三个地方我都各待了半年左右,后来又跑到乐昌待了三、四个月。2014年春节后,我因为没钱就回到了曲江区火山镇塘口村委会广川建材厂,在这里我住民工房,包吃,但没有工资。检察机关曾向我家属传达自首的政策,送达了两高、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致在逃人员家属的公开信》,我家里人跟我说过一次,但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我觉得这些政策对我不一定有用的,而且现在天气又这么冷,所以我怕进去坐牢受苦。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经查,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3日,决定对李正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由李军拥担保,并告知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正平未遵守相关规定,潜逃外地多年,最后才回到曲江区大塘镇,期间侦查机关到被告人李正平家中传唤被告人,并由其亲属签收传唤证,被告人亦供述其家人曾经转告侦查机关多次找其,其仍未主动归案,最终导致本案中止审查。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综上,被告人李正平在被取保候审后,在外躲逃,逃避审查,最终于2014年12月12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平利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正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清所得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止(已扣除原拘留八天)。二、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正平的涉案赃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欧倩余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