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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与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90号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桂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潘礼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伦美,公司总经理。被告全某,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与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浦科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