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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戊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戊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行账号为82010000001400062中的55万元存款。案外人黄根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24号5栋3单元906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0064**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戊公司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行账号为82010000001400062中的55万元存款;二、查封案外人黄根生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24号5栋3单元906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006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