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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刘茹英、张志发、张成军与王彩凤、翟余良、翟利利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茹英,张志发,张成军,王彩凤,翟余良,翟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刘茹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志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成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彩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余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利利,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翟余良、王彩凤、翟利利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成军、张志发、刘茹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8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余良、王彩凤、翟利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翟余良、王彩凤、翟利利处执行回案款28416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张成军、张志发、刘茹英案款28416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