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华七台河市金山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七台河市金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系金山煤矿工人,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职务矿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