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锋与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406-1号原告丁锋,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15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代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锋与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及查封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莘县北环伊原街土地一宗,原告丁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鲁P×××××号及案外人自愿提供其于瑞平所有的鲁P×××××号、鲁P×××××号、案外人李又臣自愿提供其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二、查封被告聊城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莘县北环伊原街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