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郭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巾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