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郭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巾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