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田国胜、李宗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某,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向被告人田某、李某追缴尚未被追回的赃物“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