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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育茗与被执行人苏紫辉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育茗,苏紫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苏育茗,男,2009年2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法定代理人赖丽琛,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苏紫辉,男,1984年8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育茗与被执行人苏紫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育茗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育茗已经受偿4959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