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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新群与被告史新毛、孙久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群,史新毛,孙久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史新群。被告史新毛。被告孙久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群与被告史新毛、孙久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新群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新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