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新群与被告史新毛、孙久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群,史新毛,孙久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史新群。被告史新毛。被告孙久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新群与被告史新毛、孙久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新群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新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