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丕花与袁文文、欧阳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丕花,袁文文,欧阳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王丕花,女,1959年10月20日生。被告袁文文,男,1988年6月29日生。被告欧阳占宽,男,1953年9月24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陈小周,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丕花诉被告袁文文、欧阳占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丕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丕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曹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