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李小海诉丰宁吉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海,丰宁吉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李小海。被告丰宁吉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风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海与被告丰宁吉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