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运军与王大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军,王大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李运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大明,男,南平市职工服务中心干部。被告:王大星,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运军与被告王大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运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运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