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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运军与王大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军,王大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李运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大明,男,南平市职工服务中心干部。被告:王大星,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运军与被告王大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运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运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