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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会昌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会昌,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田会昌,居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梁昌,主任。原告田会昌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会昌诉称:原告承包被告荒山,后因被告拍卖荒山,2008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两份,其中一份荒山赔偿款为100000元整,另一份荒山赔偿款为52000元整,两份协议赔偿款合计为152000元。按每年20%支付,5年内支付完毕。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赔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52000元损失赔偿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被告荒山,后因被告拍卖荒山,2008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两份,其中一份荒山赔偿款为100000元整,另一份荒山赔偿款为52000元整,两份协议赔偿款合计为152000元。协议约定该赔偿款按每年20%支付,5年内支付完毕,不计息。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赔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52000元损失赔偿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协议书两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5月拍卖原告承包的荒山,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分五次支付原告拍卖赔偿款,拍卖成功原告就应当支付被告第一次损失赔偿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损失赔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只支持被告到期应当支付的部分。其他赔偿款,原告可予到期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田会昌损失赔偿费30400元。二、驳回原告田会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田旺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代理审判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