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善明与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明,刘德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9号原告:王善明。被告:刘德海。原告王善明诉被告刘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