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毅与何泽胜,谭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何泽胜,谭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王毅,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住黔江区。被告何泽胜,男,生于1965年,土家族,住黔江区。被告谭菲,女,生于1978年,土家族,住黔江区。原告王毅诉被告何泽胜、谭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何泽胜、谭菲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何泽胜、谭菲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毅对被告何泽胜、谭菲的起诉。原告王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